將近半年沒寫BLOG文章,沒想到一動筆就是要「解釋」某件事,但其實我很不想用「解釋」兩個字,因為,事實真相只有某幾個人自己心裡有數,到底有沒有人存著害人之心,而到底是不是真的如你們所願害到我,公道自在人心,而我已經練就了一顆強心臟,還是那句話:我行事作風坦蕩蕩,沒有什麼好怕的!

 最近不斷有「有心人士」到處張貼玩媒體和我在5月初刊登於某報的道歉啟事,當初身為為玩媒體操作報導內容,這個道歉啟事我會同意具名,除了韓方電視台要求外,我願意也同意具名,是因為當時我是這本刊物的「總監」,我願意出面表示負責,而犯下疑似「侵權」的人並不是我,是有支領薪水的韓國記者,這些「有心人士」不斷到處張貼道歉啟事,只能說居心叵測,讓我看了只是嗤之以鼻罷了,更何況,在法律觀點上,真的侵權了嗎?
 「到底有沒有侵權?」,應該是很多好奇的人想知道的答案,也是想唱衰我的人想知道的答案吧?這事件的答案,「有」也是「沒有」!

 韓國記者當初確實曾與電視劇製作公司聯繫,並說明我們的需求,因此電視劇製作公司給了我們一組網路空間的ID和密碼,讓我們上去取得照片,並要求使用時希望配合注意的事宜,然而唯獨沒有說明讓我們明白的是:「照片版權是與韓國播出電視台共同擁有」,因此,我們確實侵犯了「韓國電視台」來主張的肖像權,這點,我們承認有疏失也願意道歉;因此在道歉啟事中,何以電視劇製作公司的名字都沒出現,這就是原因!

 所謂的「侵權事件」我以為在5月初已經落幕,但沒想到還是有「有心人士」到處想抹黑我,真是讓我覺得啼笑皆非、幼稚至極;甚至「有心人士」還此地無銀三百兩指我說有某媒體想陷害我,請問「有心人士」若非事件相關人物,怎麼知道有某媒體想陷害我呢?而事實到底有沒有,也只有那個某媒體的某個人自己心裡有數吧?從事件開始就要韓國電視台點名我、抓著我不放,請問我和韓國電視台有仇嗎?應該不是吧!?反正,到底跟某媒體的某個人有無關係,我已經求證也得到答案,所以,我只是笑笑以對,什麼都不想多說了。

 從來,我就沒在外面大肆張揚自己和哪些韓國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很熟,就算談及這些事情也只在我的BLOG裡或非公開的噗浪裡罷了。到底我有哪些朋友,到底哪些經紀人與我熟稔,我不需要對外一一解釋,但我只能說,在發生「侵權事件」時,他們給予韓國記者的協助,以及對我表現出來的憂心、關心,是我這輩子永遠會深深謹記在內心的!

 除了冷處理所有「有心人士」的繼續抹黑外,至今我還是遵循一個不變的原則:「你走你的獨木橋,我過我的陽關道,井水不犯河水!」,謝謝!

PS..順便追加一件事,感謝在此事件發生時,一直給予我很多諮詢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朋友,她剛才告訴我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,所以,不要以為暱名散佈就抓不到,我只是不想跟這些不入流的「有心人士」糾纏罷了,我只想過我的快樂人生,活得心安理得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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