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了很久,還是「忍痛」把音樂播放功能先暫停了,真的是有點難過……

 因為最近「著作權法」莫明奇妙的在大執法,感覺上是亂槍打鳥、亂抓一通,小市民老百姓的小小BLOG、自己的天地,都會因為放了分享音樂而被告,雖然我放的大多是韓劇的音樂或歌曲,但為了避免惹麻煩上身,我還是決定先暫停使用音樂播放的功能,至於之前我放的影片,仔細想想,我好像只上傳了三則「別人家」的影片吧!一則是<達子的春天>某集的預告,一則是金來沅<食客>的前期預告,另一則就是最近「Fly To The Sky」上<尹道玄的情書>演唱新歌的片段,因為捨不得抽文,所以就這樣放著了……

 其實,站在我的立場,我真的覺得大家應該要正視一下「著作權法」,不論是文字或是照片、音樂,但如果像現在台灣警察這樣「亂抓」,那是不是請他們乾脆都去抓粉絲為藝人成立的論壇、網站好了,這樣似乎「績效」會大一點,「罪證」也多一點?

 從開始有BLOG,我就喜歡自己「創作」,但有時候「拿圖佐照」真的是沒辦法避免的,所以,大多時候我有需要用到照片,都會到韓劇的官網上去尋找,找可以提供給網友下載的照片或桌布來使用,而我的BLOG一直是設定為「鎖右鍵」的,也就是說不提供給大家做為流傳或轉存、下載之用,單純就是我分享一些韓劇或韓影觀後感時,能幫助文筆拙劣的我,讓大家藉著一些劇照更明白我想表達什麼罷了。

 這兩天有特地留意一下違反「著作權法」被告的新聞,很多都是私人BLOG,而那些BLOG都已經關站了,也無從知道這些人到底放些什麼內容而導致成為「箭靶」,但我想法律真的沒有完全、絕對的對與錯的界線啊!其實,我平常是個很關心政治時事的人,關於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進展過程中,我一直重覆聽到「犯意」兩個字不斷被提及,也就是說,人的想法和意念是很重要的,做任何事情時,心裡到底存著什麼樣的念頭及初衷的動機,都是決定是不是構成犯罪事證的重要判斷考量之一吧!說得白話一點,就是「明知不可為而為之」,那就是罪無可赦吧?那麼,我還是自動把播放的背景拿掉,免得觸法,只是很可惜沒辦法介紹大家聽好音樂了。

 至於我愛看的韓劇或韓影,我還是打算維持過去一貫的態度,還是以我自己創作的觀後感文字為主,必要時會以劇照或截圖為輔,因為我真的不想放棄跟大家交流心得感想與分享心情的機會。至於我有感而發的新聞,基本上,我大多時候會採取看過之後再「改寫」、整理出大意的方式呈現,我只是覺得,如果這樣也都可以被告是「違反著作權法」的話,警察們應該先去抓各大報的日韓、西洋線記者們,因為這些國外新聞全都是看外電翻譯或抄來的,不是嗎?總之,這種讓很多「小市民」擔心受怕的事情,千萬不要再發生了,因為我一直覺得,BLOG只是我當作寫日記的一塊地方,更何況我還付了年費「租」這個空間,我也沒敲鑼打鼓到處打廣告、叫大家來,每位來這裡的朋友們,分享到的應該都是我的文字吧,所以,政府及偉大的人民褓姆警察大爺們,請讓我們這些沒有作奸犯科的「小市民」好好過日子吧!感謝~跪拜~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eonaydn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3) 人氣()